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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日學憲章

第一章 绪論

《聖經》告訴我們,普世教會擔負著兩大使命:教導與宣教 (《太28:19-22》)。教會的成長依賴于宣教,而教導對於教會來説,起著固本培源的作用。教導的成敗是直接關係到教會的根基是否穩固,教會的會衆是否能在真道上站立得穩的大事。因此,教會的基教部門是一個具有戰略意義的重要部門,教會一定要對這個部門的事工予以充分的重視。

我們教會的基教工作主要是通過主日學開展的。數年來,我們的主日學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成長過程。如今,我們的主日學已發展成了一個固定學生超過五十人,任教老師超過十五人,所設各類課程超過三十門的較完整的教學體系。爲了使這個體系可以正常地運作,並且可以持續發展,我們必須將主日學的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爲此,主日學需要制定一套法規,以書面立法的形式來規範主日學的運作。这是制定这部《主日学宪章》的第一个原因。

縱觀教會的歷史,教會始終受到來自教會内部的兩大威脅:結黨和異端。結黨者,背離教會必須合一的教導,结帮拉派,在教會内部挑起紛爭;而異端的威脅則更大,它以假福音,假真理迷惑會眾,將教會引入歧途。

我們教會是一個比較年輕的教會,還尚未受到結黨和異端的危害,但我們必須警醒,要防患於未燃。尤其是不能讓黨爭和異端發生在主日學,否則後果不堪設想。爲了避免主日學内部出現黨爭,主日學應該摒棄人治,走法制的道路,從而在解決紛爭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主日學的事工營造一個周而不比的人際環境,并且还要在主日学的体制上杜绝党争发生的可能性。这是制定这部《主日学宪章》的第二个原因。(为了对付異端,主日学常任老师会议还制定了《主日学教学大纲》,规定老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教课。)

綜上所述,主日学常任老师会议制定了這部《主日學憲章》,它是指導教會主日學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第二章 主日學辦學方針

本章旨在闡述主日學的辦學原則及辦學思路,從戰略層面上規範主日學的辦學方向。在以後各章中所制定的主日學的行政法規,都是主日學辦學方針的具體實施細節。因此,本章是《主日學憲章》的總綱。

主日學辦學方針共分四大原則:依法治學,可持續發展的辦學模式,學而優則侍,及從嚴治學。

一、依法治学
依法治学是主日学办学的首要方针。主日學應該摒棄人治,走法制的道路。主日学必须严格按照《宪章》的规定来运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主日学行政管理中的混乱局面。只有做到法为纲、事为目,才能纲举目张。故为主日学长久之计,主日学的运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二、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模式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想造就合乎主用的基督的门徒,主日学必须长期保持稳定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规模。这要求主日学必须具备一个较稳定的老师队伍和一套较固定的主日学课程,并且教师的教学负担要合理、不能过重。

主日学校长制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模式。因为校长们常按照自己的喜好制订教学规模和教学计划,因此校长的更替常常造成主日学工作的大起大落,从而对主日学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我们的主日学必须改校长制为校务委员会制,由校务委员会来负责和维持主日学办学的持续性。

三、学事并举
主日学的任务是为教会造就基督的门徒。主日学必须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会的事奉中去。并且,还要建立起一套为教会选拔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评估人才的机制,以便能够不断培养出合神心意的工人,并将他们推荐给教会,使他们能够在教会的各个岗位上侍奉。

四、以爱为本,从严治学
主日学的老师要以爱为本,要关心和爱护自己的学生。然而,门徒训练又是严格、苛刻,甚至是不尽人情的,这样做是为了让学生学习顺服神,为不是顺服人的做人原则。因此主日学教学要体现出一个“严”字。从严治学的关键是教师们必须要以基督门徒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因此,教师们必须接受严格的门徒训练,做到律人先律已,为学生做出好榜样。


 

第三章 主日学宪章的地位

《主日学宪章》是规范主日学运作的法律文件,是依法治学的依据。主日学的一切决定和活动,必须符合《宪章》的规定。倘若主日学常任老师会议或校务委员会必须做出一项不符合宪章精神,或者无法在宪章中找到法律依据的决定,则先必须启动修宪程序修改宪章,使之为此决定提供法律支持,然后才能施行那项决定。


第四章 修宪程序

《主日学宪章》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它的部分内容要做出相应的修订,因此,宪章的内容必须适时修改,保持其有效性。

修宪程序:
1. 修宪草案必须由四分之一以上的常任教师联名
2. 提出,3. 并且上报校务委员会初审。
4. 校务委员会初审修宪草案,5. 剔除草案中的语病,6. 润色草案的修辞。
7. 校务委员会向全体主日学常任教师提供修宪草案,8. 并且提供修宪原因。
9. 全体主日学常任教师集体审议修宪草案,10. 并投票表决,11. 投票表决的人数必须超过常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三,12. 赞成票必须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弃权票算合法投票),13. 修宪草案才算通过审议。
14. 修宪草案才算通过审议通过常任教师审议后,15. 上报教会长执(或执事)会审议。长执事会有否决权,16. 但必须向教务委员会提供否决理由。
17. 倘若主日学常任教师会议不18. 服19. 长执会提供的否决理由,20. 可在取得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友联名21. 之后,22. 将修宪草案上诉到会友大会仲裁。
23. 倘若长执会在草案提交后两个月内没有否决草案,24. 则草案正式升效为法律文件。
25. 校务委员会必须记录下修宪的整个过程。


第五章 主日学教学目标

主日學的教學目標寫在《主日學教学大纲》第六章。主日学所开设的一切课程和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为这个教学目标服务。


第六章 主日学开学、上课及其他活动的时间

主日学每个学期的开学时间分别为:这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第一个主日。每个学期的结束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最后一个主日。

主日学的上课时间为每周日上午10时整,下课时间为每周日上午11时整。

主日学每学期的学生报名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第一到第四个主日。

主日学每学期的学生意见调查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第二个主日。

主日学每学期的期末聚会活动(如聚餐等)的时间为: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最后一个主日的崇拜结束之后。

校务委员会必须确保主日学的事工遵守以上所规定的时间。但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如以上所规定的时间与教会的某一特别活动冲突,校务委员会有权力对主日学的时间做暂时的调整。


第七章 主日学人事体系

主日学的人事体系分为:客座教师、候补常任教师、及常任教师。客座教师由本教会会友或其他教会会友担任。候补常任教师由本会会友担任。常任教师由候补常任教师进升而成。校务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常任教师、牧师、或基教部执事担任。见图一。

图一:主日学人事体系示意图

 

注一:牧师和基教部执事可担任校务委员,但他们不一定是常任教师。


第一节 客座教师
客座教师由本教会或其他教会的属灵长辈、或由已经任满两届,但又愿意继续执教的前常任教师担任。校务委员会根据本教会的需要,向在教学方面有恩赐的属灵长辈发出邀请,邀请他们担任客座教师。客座教师的授教课程及执教负担均由校务委员会按照具体情况与客座教师协商决定。客座教师不参与主日学的行政和决策工作,但可以向校务委员会反映他们对主日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候补常任教师
候补常任教师是常任教师的预备队。根据“学事并举”的教学原则,候补常任教师由完成了《主日学教学大纲》中的“知识装备教学单元”的学业,并且成绩优异学生组成。

候补常任教师产生的程序是:由至少一个常任教师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考核确定被推荐人已完成了“知识装备教学单元”的学业,有门徒的心志,有当老师的负担,并经本人同意后,便可成为候补常任教师。候补常任教师必须跟常任教师一起参加教师的培训和聚会。候补常任教师可以参与主日学的行政工作,及担任常任教师的助教。

候补常任教师的人数应为常任教师人数的一半。

候补常任教师不享有主日学的决策权,但可以列席常任老师会议,也可以向校务委员会反映他们对主日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常任教师
常任教师是主日学教学的主力。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常任教师的教学负担必须合理,以便使他们能够长期地、持续地参与教学事奉。每位常任教师每年至少教学一季,并且每位常任教师只负责教授固定的几门课程,以便使教师能够集中精力把所教的课教好。

常任教师的任期为三年。常任教师必须至少任满一任,但最多只能连任两任,即最多只能连续当常任老师六年。常任老师离职之后,可继续被聘为客座老师。这样,他可以继续教课,但不参与主日学的行政和决策工作。

常任教师在任满两任(即六年)之后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返聘为常任教师。等三年期满,他便有资格被再次按立为常任教师,也可担任校务委员。但返聘的条件是:
1. 常任教师短缺,2. 有返聘的必要
3. 全体在职常任教师一致同4. 意返聘该候选人
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防止常任教师短缺,又是为了防止主日学内部出现结党。

常任教师有权力为自己选择助教,并可已将其作为候补常任教师的日选推荐给校务委员会。

常任教师有责任关怀、栽培候补常任教师。

根据从严治学的原则,主日学在关于常任教师聘任与辞退的规定上要体现出“严进宽出”的特点。常任教师的人选必须从已经参加过《主日学教学大纲》中所制定的“门徒集训”,并且已经达到训练所规定的要求的候补常任教师中选出。并且,候选人必须得到五分之四以上的在职常任教师的同意后才能被正式聘为常任教师。

罢免常任教师的程序为: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会友向教务委员会反映某常任教师在任职期间表现不敬业、宣传异端、结党、在生活上不能荣耀主名或做出其他与教师职份不符的事情,校委会必须核实情况。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校委会必须召集全体主日学教师开会讨论是否应该辞退被指控的老师,若半数以上的常任教师同意辞退,则该教师将被辞退。

表一比较了常任教师、客座老师、候补常任教师之间的异同。

表一:三种老师职位的比较
常任教师 客座老师 候补常任教师 
教学的主力 教学的辅助力量 未来的常任老师 
教会事奉的中坚 属灵长辈 主日学中最优秀的学生 
有固定的教学任务 无固定的教学任务 在常任老师的带领下完成适当的教学任务 
有决策权 不参与决策,但可提供咨询或建议 无决策权,但可以列席常任老师会议 
直接参与主日学行政工作 不参与主日学行政 在校委会的带领下参与适当的行政工作 
有选举权 无选举权 无选举权 
可被选为校务委员 不可当校务委员 不可当校务委员 
必须参加老师的培训计划 不必参加培训 必须参加老师的培训计划 
有责任关怀、栽培候补常任教师 无此义务 常任老师的栽培对象 
最少任期为三年 无最少任期 无最少任期 
最长任期为六年 无最长任期 无最长任期 


第八章 主日学行政及组织体系

主日学的组织体系分为:主日学常任教师会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基教部执事。见图二。

图二:主日学组织体系示意图

 

 

第一节 常任教师会议
常任教师会议是主日学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它向长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常任教师会议在《主日学宪章》的框架之下,行使领导主日学及至整个教会的教导工作的权力。

常任教师会议由全体常任教师、牧师、和基教部执事组成。会议采取集体领导制,即会议的一切决定都必须由全体常任教师、牧师、和基教部执事集体商议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常任教师、牧师、和基教部执事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常任教师会议必须定期举行。会议必须在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审议校务委员会提交的主日学年度教学目标及工作计划。并且,会议必须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之前审议校务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并同时选举出下一年(届)的校务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校务委员会的年度述职报告必须刊登在当年的教会年刊上,以供全体会友审阅。

常任教师会议所拥有的权力包括:
 《主日学宪章》和《主日学教学大纲》的立法权, 修改权和释法权;
 负责监督校务委员会切 实履行《主日学宪章》和《主日学教学大纲》的规定;
 校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权;
 对常任教师的任免权;
 常任教师的培训计划的制订权;
 候补常任教师的任命权;
 主日学课程的设计权;
 制定主日学的长期发展计划的权力;
 审议校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权力。

候补常任教师可以列席常任教师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客座教师不可参加常任教师会议,因为他们不参与主日学的行政和决策工作。但是,若遇到常任老师会议所无法解决好的复杂问题或把握不好的重大决定时,校务委员会可出面邀请有相关经验的客座教师列席常任教师会议。
第二节 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主日学的常务办事机构,安排并处理主日学的日常教学工作,并在常任教师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除了立法权和人事任免权以外的常任教师会议的权力。校务委员会向常任教师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一年,其成员由常任教师会议在前一年的最后一次会议(通常在十二月份)上,从常任教师、牧师、和基教部执事中选出。校务委员会至少有三名委员,至多有五名委员,其中,牧师和基教部执事个占一席,其余的席位必须由常任教师占有。校务委员会可以连任,但为了预防结党,校务委员会最多只能连任四届,校务委员也最多只能连任四届。

校务委员会采用集体领导制,即校务委员会的一切决定都必须经过全体校务委员的商议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校务委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校务委员会必须定期召集常任教师召开常任教师会议,并且在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向常任教师会议递交当年的年度教学目标及计划,在当年的十二月底之前向常任教师会议递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节 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是校务委员会的核心成员,他向校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与“校长”不同的是,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享有专断权,而只能享有和其他校务委员同等的表决权,校务委员会的一切决定仍必须经过全体校务委员的集体商议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

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由曾经担任过校务委员的在职常任教师担任,并且最多只能连任四届,即四年。

 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包括:
 负责领导校务委员会切 实履行《主日学宪章》和《主日学教学大纲》的规定
 负责统筹安排校务委员之间的分工
 负责召集校务委员会成员开会
 负责起草校务委员会的年度教学目标 及计划和年度述职报告
 负责主日学的财政预算
 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常任老师会议的发言人。他代表常任老师会议向会友大会汇报常任老师的工作并解答会友们提出的关于主日学方面问题
 确保常任老师会议定期召开
第四节 基教部执事
基教部执事是常任老师会议与长执会之间的联络员,即他负责向常任老师传达长执会关于基教方面的决定,同时也向长执会报告常任老师会议的情况。

基教部执事在常任老师会议上只能享有和其他常任老师同样的权力,不可以搞特殊。
附录一:《主日学宪章》修改纪录
2004/12/25  00.01版
 宪章初稿完成。起草人:虞寅峰
2005/01/04  00.02版
 根据第一次审议的结果对初稿做了修改。审议人员包括:谢逸(牧师)、鲁彦平(基教部执事)、吴建广(常任教师)、虞寅峰(常任教师)。
2005/02/20  00.03版
 根据第二次审议的结果对初稿做了修改。审议人员包括:谢逸(牧师)和全体常任教师。